自今年5月1日起君润宜保,辽宁省施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允许用人单位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的劳动者等特定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这一政策的实施,既保障了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也分散了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近日,大连市人社局梳理了热点问题,帮助用人单位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政策。 哪些用人单位能参保?据介绍,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不包括家政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快递企业(未来另有政策保障)。 政策确认了三类人员可以参保。具体为: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的劳动者(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应当参保;2、年满16周岁的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包括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经学校批准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用人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自愿参保;3、在见习单位见习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等见习人员,自愿参保。 需要注意的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属于此特定从业人员范围。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办为先行参加或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等特定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参保的次日起生效;若办理参保手续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关系自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起生效。用人单位要重视缴费时间,避免因延迟缴费导致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延迟,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带来风险。 ■热点问答 问:未按规定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怎么办? 答:超龄劳动者等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另外,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参加,补缴以及应当支付的工伤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问:待遇标准有差异吗? 答:超龄劳动者等特定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享受原待遇,原待遇低于应享受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注意:超龄劳动者等特定从业人员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人员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问:工伤认定与鉴定如何办理? 答: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劳动者等特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提供所需材料,确保工伤认定与鉴定的顺利进行。 温馨提示 鼓励用人单位购买补充保险。鼓励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等特定从业人员签署协议,约定从业岗位、报酬支付、参保方式、劳动安全保护等内容,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建议用人单位在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基础上,为超龄劳动者购买补充工伤保险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其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及时关注政策动态。工伤保险政策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用人单位应及时关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政策动态,以便及时调整用人单位的参保策略和管理方式,确保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等特定从业人员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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